自驾游是众多有车族喜欢的旅游方式。除有车族之间相约自驾游外,“车友会”“车友俱乐部”与旅行社联手组织自驾游在时下也非常受欢迎。可是,自驾游中,游客同时又是司机,一旦出了交通事故,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记者昨日从成都中院获悉,新一期的示范性案例确认,营利性组织者在组织自驾游活动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今后,成都法院如果遇到类似案件都依照此判决。
案例
自驾游 7岁女儿身亡
2006年7月26日,张女士带着7岁的女儿和一群朋友报名参加了由成都某旅行社和某车友俱乐部共同组织的“自驾之旅”活动,参加者每人向组织方交纳了325元的活动费用。7月28日,张女士驾驶着自己的捷达车带着女儿和两位朋友跟随自驾游车队从成都出发。在行车过程中,车队车辆次序被打乱,旅行社和俱乐部安排的领队人员没有进行调整。7月29日,在唐热路41KM﹢300米处,张女士的捷达车与车队中曾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造成张女士7岁的女儿死亡。事后,交警认定,张女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张女士夫妇状告旅行社、俱乐部和曾某,要求他们共同承担事故的民事责任34万元。
组织者 赔偿2万元
高新法院一审认为,车友俱乐部、旅行社共同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自驾游活动,对组织对象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可是,车队秩序打乱后,俱乐部和旅行社没有及时调整归位,行进中遇有危险状况时没有及时有效提醒自驾游的驾驶员,致使自驾游队伍出现人身伤害,所以俱乐部和旅行社存在一定过错。由于交警部门认定曾某在事故中没有责任,所以法院一审判决车友俱乐部和旅行社一并向张女士夫妇赔偿3万元。二审中,车友俱乐部和旅行社与张女士夫妇达成协议,赔偿2万元,该案就此了结。
说法
凡营利 组织者有4大义务
法院表示,营利性组织者在自驾游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有4大方面,如果没有尽到以下的义务,那么一旦发生了事故,自驾车组织者肯定得承担一定的责任。
1、针对车辆的安全设备隐患,组织者应尽到提醒和帮助排除一般故障的义务;
2、针对行车安全,应尽到全程安全领航、维持行车顺序、配备联络工具、合理控制车速、即时通报道路状况、随时警示提醒等义务;
3、针对旅游行程,应尽到合理安排行程、食宿组织有序等义务;
4、针对突发事件,应尽到积极协助处理、提供善后服务等义务。
自发的 无安全保障义务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自驾游活动,组织者有安全保障的义务,那么朋友之间相约自驾游也有这种义务吗?法院表示,如果是某些民间热心人或朋友自发组成自驾游车队,并无私在自驾过程中为大家服务,组织者或发起人就不应该有安全保障义务。
调查
导游说 自驾游风险比较大
记者昨日想采访一下经常组织自驾游的部分旅行社,但采访意外地受到了很多阻力,很多旅行社均谢绝接受采访。
一名资深导游告诉记者,组织自驾游,通常旅行社也会制定详细的计划,强调安全第一,不过肯定没有个人参加旅行团那么周密和安全,因为自驾游行程中会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比如在哪个地方多呆一会儿都是由游客自己决定,还有既是司机又是游客的驾驶人员技术不同。
“虽然风险比较大,但我们都给大家买了保险,出了事情由保险公司承担,不需要公司承担责任。”导游表示,如果旅行社额外需要承担其他责任也不为过,因为这毕竟是营利性服务。